出来“黑白合同”究竟以哪个为准?
[案例] 我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二期的建设工程,建筑公司于2007年3月取得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为31000平方米,1069元/平方米,总工程款为33139000.00元,工程预付款350万元,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工期310天,双方对工程质量也进行了约定。3月15日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并将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关于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均与《工程建设合同》相同,主要变化体现在付款方式上:预付款由350万元减少为8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现某建筑公司已经按期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某建筑公司主张按备案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其理由是双方合同已经变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建筑公司属于垫资施工,现在全部工程尚未竣工,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某建筑公司咨询,双方到底应以哪个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律师解答] 依据《意见》第四条规定,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认定“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标准为是否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因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方面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巨大,对该三方面内容的变更视为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双方对于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的,应以中标的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内容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都不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不会涉及“黑白合同”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了重大调整,明显增加了建筑公司的风险,两份合同显然属于“黑白合同”,双方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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