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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调时可以要求退房吗?资深律师来解答

昆山房天下综合  2009-08-04 10:48

2009年7月9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妥善审理房地产连锁纠纷案件成为《意见》的指导重点。《意见》在签订“黑白合同”、房价发生严重波动时想要退房等敏感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言而喻,该《意见》的出台引起了房地产企业及广大购房人的广泛关注,本报特邀历次市政府房交会专职资深律师 、蓝日扬就这两个重要问题回答了本报读者的提问。

 房价发生了剧烈波动,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 案例 ]  外地来连的黄先生2008年春季房交会在我市西岗区附近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11850元/平方米,共购了5套,总房款450余万元,得房率近80%,2009年4月30日交房。黄先生现在已经付清房款,也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想等房价上涨就卖出去,但是到2009年4月,该楼盘同样楼层,房屋开发商对外卖9000元/平方米多一点,黄先生有点吃不消了。他咨询律师,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现在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作为普通购房人无法预料,他是否可以依据现在房价有所下调的情况要求退房?

[律师解答] 根据《意见》第七条规定,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黄先生因为房价有所下调就提出退房,不符合《合同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黄先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7、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10、《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出来“黑白合同”究竟以哪个为准?

[案例]   我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二期的建设工程,建筑公司于2007年3月取得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为31000平方米,1069元/平方米,总工程款为33139000.00元,工程预付款350万元,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工期310天,双方对工程质量也进行了约定。3月15日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并将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关于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均与《工程建设合同》相同,主要变化体现在付款方式上:预付款由350万元减少为8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现某建筑公司已经按期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某建筑公司主张按备案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其理由是双方合同已经变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建筑公司属于垫资施工,现在全部工程尚未竣工,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某建筑公司咨询,双方到底应以哪个合同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律师解答]   依据《意见》第四条规定,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认定“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标准为是否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因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方面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巨大,对该三方面内容的变更视为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双方对于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的,应以中标的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内容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都不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不会涉及“黑白合同”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了重大调整,明显增加了建筑公司的风险,两份合同显然属于“黑白合同”,双方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7月房价创新高 房价已超购房者承受力

东方网8月4日消息:7月份上海楼市的相关数据昨天出台。由于受到打击捂盘政策的影响,7月商品住宅新增供应中,3万平方米以上的楼盘数量明显增多了。但因为受到价格上涨的影响,成交量今年首次出现下跌。

7月上海市商品住宅供应面积为127万平方米,相比6月减少了5.22%,供应量已连续5个月处于120万平方米上下浮动。由于受到打击捂盘政策的影响,7月新增供应中,3万平方米以上的楼盘数量明显增多了。7月全市商品住宅成交面积为194万平方米,相比上月减少了5.37%,成交量从今年开始持续了6个月的上涨后,首次出现了下跌。

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陆骑麟认为,7月均价创出一年来的新高后,成交面积却出现了2009年以来的首次下跌,可见目前的房价已超过了购房者的承受能力。7月全市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达到了15770元/平方米,后期如果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话,成交量极有可能出现大幅的萎缩。

市房协在报告中再次指出,上海房地产企业仍应该在市场策略上保持高度灵活性,一方面抓住时机开展适当筹融资活动,但更重要的还是采取高度灵活的定价机制,及时出货回笼现金,要避免持有过多存货,更不要故意捂盘。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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