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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调时可以要求退房吗?资深律师来解答

昆山房天下综合  2009-08-04 10:48

2009年7月9日,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妥善审理房地产连锁纠纷案件成为《意见》的指导重点。《意见》在签订“黑白合同”、房价发生严重波动时想要退房等敏感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言而喻,该《意见》的出台引起了房地产企业及广大购房人的广泛关注,本报特邀历次市政府房交会专职资深律师 、蓝日扬就这两个重要问题回答了本报读者的提问。

 房价发生了剧烈波动,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 案例 ]  外地来连的黄先生2008年春季房交会在我市西岗区附近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11850元/平方米,共购了5套,总房款450余万元,得房率近80%,2009年4月30日交房。黄先生现在已经付清房款,也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想等房价上涨就卖出去,但是到2009年4月,该楼盘同样楼层,房屋开发商对外卖9000元/平方米多一点,黄先生有点吃不消了。他咨询律师,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现在市场价格波动剧烈,作为普通购房人无法预料,他是否可以依据现在房价有所下调的情况要求退房?

[律师解答] 根据《意见》第七条规定,妥善处理各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要依照法律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中黄先生因为房价有所下调就提出退房,不符合《合同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黄先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7、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10、《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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