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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消费者维权保障再度升级。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已拆封”等条件将不能再作为网络卖家拒绝为消费者退货的理由。
适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消费者维权保障再度升级。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已拆封”等条件将不能再作为网络卖家拒绝为消费者退货的理由。
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张琦向记者表示,“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曾是新《消法》大亮点之一,但在现实中,部分电商却以“已拆封”“预售”等理由拒绝退货,使得不少消费者权益受损,去年我们消保委就接到不少消费者关于网购退货被拒绝的投诉。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确保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保障。”
《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处罚办法》还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纠纷退款时,商家要付利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要受罚;设置包厢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来源:昆山市政府网站 乐居昆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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