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土地 > 正文

北京土地增值税新规:容积率小于1.0税率3%

新京报  2010-12-07 10:57

[摘要] 昨日记者获悉,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公布,北京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以往的1%,上调至大部分房地产项目按2%征收。三部门同时要求,购房人在缴纳契税时,还要向地税部门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机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配建比例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适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住房承诺表》(见附件)。

(二)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再购房不属于家庭购房。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各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土地

土地市场 找地神器

关注昆山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