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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 昆山法院调解业主当场现金支付

姑苏晚报  2017-12-18 09:50

[摘要] 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位业主息息相关,可是业主能否因不满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拒缴物业费呢?

小区物业管理与每位业主息息相关,可是业主能否因不满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而拒缴物业费呢?日前,昆山法院巴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欠缴物业费的纠纷,业主当场支付了物业费。

沈先生是本市某小区的业主,与该小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物业委托合同》,约定由某物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于每年物业服务费到期前一日足额缴纳物管费。然而,物业公司在多次上门要求沈先生支付物业费均遭沈先生拒缴后,将沈先生诉至法院。沈先生则认为,其入住该小区后就遭遇了失窃,小区的物业管理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如出入人员随意、车辆管理混乱、安保形同虚设,对物业服务极为不满,因此才拒缴物业费。

法庭审理认为,沈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均应履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沈先生所主张的家里被盗的抗辩事由只能证明其被盗的事实,无法证明是因物管未尽到安保义务,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的依据。如若沈先生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根本违约情形,沈先生可以另案起诉,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最终在主审法官耐心的法律阐明下,沈先生当庭现金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物业纠纷由于业主举证能力不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与拒缴物业费有因果关系,而无法证明其主张。因此面对物管服务不到位,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改善物业服务的同时还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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