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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每名建筑工人

昆山日报  2015-10-29 08:23

[摘要]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市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10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大力扩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按用人单位或按项目参保。

●参保办法: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其他则按项目参保。

●缴费办法:建筑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造价乘以工伤保险费率之积,费率视情况按一定比例上浮。

●工伤认定: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五至十级伤残人员可一次性支付。

办理工伤保险证明才可施工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市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10月2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昆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大力扩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按用人单位或按项目参保。

《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则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是建筑业大市,建筑工人众多。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关心、迫切的问题之一。《办法》既能够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能够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

保费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缴纳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办法》明确建筑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造价乘以工伤保险费率之积。建筑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参保费率上浮1‰~3‰,而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一次。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将建筑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专用款存入市社保中心银行账户,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建筑工人。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参保后的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如何施行呢?《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后,其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变动大,为确保务工人员合法利益,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务工人员,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务工人员,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该局将会同市住建局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非法用工等行为的查处,对发现的违法分包、挂靠,违法用工,或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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