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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征收住宅货币补偿意见

中国苏州  2015-10-15 00:00

[摘要] 10月13日记者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了解到,我市已通过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姑苏区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及过渡费补偿调整的意见(试行)》。

10月13日记者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了解到,我市已通过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姑苏区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及过渡费补偿调整的意见(试行)》。此次《意见》明确,选择购买定销房会先扣除购房款,申请放弃多余成套定销房可以予以货币回购,同时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纯货币补偿,同意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25%予以奖励。

纯货币补偿省内高

在该《意见》中值得注意的是,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纯货币补偿,并不再购买定销商品房,且署名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2011年时相关征收条例颁布后,我市就开始探索、创新货币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征房方式。在2012年时我市开始试点、鼓励居民选择纯货币补偿,当时在梅巷、解放新村等项目就推出了每平方米奖励补贴的办法,但居民并不“感冒”,至今为止选择纯货币补偿的居民数量还是不多。

通过调研他们发现,纯货币补偿不接“地气”,因为定销房原本价格就低于同区域的商品房,居民拿房后的价值远高于纯货币的补偿。为了制定出合理的补偿奖励,他们先去了周边的城市进行广泛学习。随后,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计算出了相应的补偿比例,而该奖励补偿目前在省内高。

货币回购成套定销房

同时,《意见》明确,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安置,但又书面申请放弃多余成套定销商品房(不含配送面积)的,可对放弃部分实施货币化回购。该被征收搬迁居民不得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

回购价格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的拟安置的定销房市场价确定。回购成套定销房套型、面积、价格等内容必须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货币化回购的被征收居民不得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

与此同时,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安置的,需根据其核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指标,按照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在其征收搬迁的补偿货币总额中,扣除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购房款,扣除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

征收方案中明确过渡期

值得强调的是,对选择纯货币补偿并不再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实施多余房货币化回购且自行过渡的,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回购部分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不再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同时,姑苏区将按照现行的法规并结合现行的政策,调整现行临时安置补偿政策标准,延长过渡期,取消临时安置补偿倍增政策,并根据征收项目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此外,该《意见》适用于姑苏区房屋征收和协议搬迁项目的住宅房屋。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协议搬迁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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