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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

中国苏州  2015-09-06 07:57

[摘要] 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 费收费标准调整,9月2日,据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收费调整从2015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市物价局8月发布《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报8月18日A09版进行了相关报道。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反馈的社会意见,有关方面结合实际情况,

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 费收费标准调整,9月2日,据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收费调整从2015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市物价局8月发布《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本报8月18日A09版进行了相关报道。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反馈的社会意见,有关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报 同意,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保教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不超10%幅度内上下浮动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收费标准适用范围为市区(含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依法经 部门批准的各类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集体性质和部门办性质。确定的保育 费标准(基准),公办(部门办)性质的,省 幼儿园为500元/生·月,市 幼儿园为400元/生·月,合格幼儿园为350元/生·月;集体办性质的,省 幼儿园为500元/生·月,市 幼儿园为460元/生·月,合格幼儿园为410元/生·月。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中,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此次《通知》确定为幼儿园(托儿所)招收新生时,实际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按照浮动幅度,《征求意见稿》中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高上浮为600元/生·月,修改完善后收费高上浮为550元/生·月。

幼儿园(托儿所)实行浮动收费前必须确定其浮动幅度,填写备案表(附表)报同级物价、 、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托儿所)保育 费按月收取,如有家长提出按学期收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后,幼儿园(托儿所)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本市职工子女保育 费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

《通知》明确费用报销及减免规定,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 费报销,按每月250元标准。按月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

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 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 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 予以保障。

职工子女 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现役军人和离异家庭的法定监护方子女的保育 费报销部分,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报销方法同上。

托管费收费标准为60元/人·月,浮动幅度高不超20%

《通知》明确托管费收费标准,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17:30时之前,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月收取费用。托管费收费标准为60元/人·月,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高不得超过20%。托管费不得与保育 费统一收取。不得向接受托管服务的家长在非托管时间加收费用。不得以兴趣培养、教材玩具使用、提供食物等名义另设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伙食费标准按月据实结算, 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幼儿园(托儿所)代收费,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亲子活动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并公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

《通知》明确,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价格、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的 ,督促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收费调整从2015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生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 的幼儿,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已在幼儿园(托儿所)入托的幼儿,进入同一幼儿园就读小班视为老生。

此次调整信息已在市物价局网站公布,市民可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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