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条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 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条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 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权转移变动时,不征收契税。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