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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昆山小区物业费用收支问题

寒山闻钟  2015-05-31 00:00

[摘要] 问:第一个问题:物业收支的明细多久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为多久?有法律规定吗?

问:个问题:物业收支的明细多久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为多久?有法律规定吗?

第二个问题:物业在通知收缴物业费时,是否应把物业费收费标准同时公布(我在那个法规上见过)。如果不公布收费标准,业主改怎么维权?

第三个问题:物业收支由谁审计?业主有权查看明细吗?明细不合理向谁举报?

第四个问题:物业擅自拆除或废弃消防设施,向谁举报?

答:网友您好!住建局答复如下:1.关于物业服务费公示问题。《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收支、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区镇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账目一般是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公布时间。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布问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在你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中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等都作出了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管理规约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也有约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3.物业服务经营审计问题。对项目的审计及问题的解决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执行。

4.物业企业擅自拆除消防设施问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你可以依据文件规定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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