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高限额
(一)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5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新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高限额从21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存量成套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高限额可计算至住房总价的80%。
二、在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公式的同时,增加按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按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三、借款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四、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计算规定,执行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2015年5月8日
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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