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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昆山房产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

房天下  2015-04-12 00:00

[摘要] 100平方米住宅一套+小公寓(40年产权商业地产),想要卖掉住宅,换大点的住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1%的个人所得税?

问:1、100平方米住宅一套+小公寓(40年产权商业地产),想要卖掉住宅,换大点的住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1%的个人所得税?

2、先买房再卖房,但是是期房(或产证没办),这种情况,出售旧房的时候是否属于?是否需要交1%的个税?

3、还是先卖房再买房??这样比较划算?重点是是否可以合理避税??

答:网友您好!地税局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住房认定,在实际操作以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来认定是否为家庭住房,同时减免申请人作出声明“本人出售的该套房产为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我家庭生活用房。我保证以上所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如果不是家庭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准确完整凭证的,按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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