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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昆山启用新合同 二手房转让先结清物业费

昆山日报  2015-01-09 00:00

[摘要] 春节过后,我市将启用《昆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4版)》新版合同。新合同文本对转让的存量房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出卖人承担并结清,结清凭证(原件)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

春节过后,我市将启用《昆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4版)》新版合同。新合同文本对转让的存量房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出卖人承担并结清,结清凭证(原件)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

据了解,我市部分小区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不太理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亏损严重,或无奈撤出,或频繁更换物业,影响了业主正常的生活。去年,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共受理物业投诉1200多起,其中因物业服务费用导致的投诉约占70% 。其中,因业主在存量房转让时未结清物业服务费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很多。而在市法院去年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1400多件中,绝大多数是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有关人士表示,提高物业服务费收交率是保障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因素之一,也是保障已交费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存量房转让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是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不受影响的措施之一。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根据省及苏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交纳责任:存量房转让时转让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凭证一般是指缴至房屋转让时当月或前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缴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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