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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房事”还是先“婚事”? 让丈母娘很是纠结

海峡导报  2011-07-21 13:13

[摘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先“房”还是先“婚”?或让丈母娘很纠结

两小年轻情投意合,小伙子上门拜见丈母娘,丈母娘三句见面的客气话说完,就亮出底牌:“有房吗?没房,我姑娘住哪?这婚怎么结?”小伙子于是坐不住了,只好清仓、典当,筹钱买房,于是楼市就有了“刚需”了。

这个段子形象诠释的是盛极一时的“未婚女青年推动房价上涨”论和“丈母娘特刚需”论。不过,上周的一条消息让一向先关心“房事”的丈母娘可能要先问“婚事”。

日前,人民法院公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该征求意见稿告诉丈母娘们:先有房可以,房子是男方婚前付的首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一旦小两口闹崩了,房子没你女儿的事。而在现如今房价高企的大中城市,很多地方随便一套两房的小房子动辄房价上百万元。逼着男方先买房后匆匆结婚,婚后与宝贝女儿一起做房奴,到头来出现感情不和,或男方见异思迁闹个婚外情什么的,居然婚房没有女方的份儿。这恐怕是很多丈母娘都接受不了。

有人戏言,此一司法解释一旦付诸实施将有助于男人“花心”,因为一旦男人因为“花心”闹婚变,不用担心房子被妻子分割,离婚再娶不用再遭遇“丈母娘特刚需”了。

因此,理性的丈母娘结婚前或不再先问 “房事”而先问“婚事”,先领取结婚证后买房将更能保障女儿的利益,也更有助于小家庭的稳定。果真如此,则此司法解释宜速推行,因为按照“丈母娘特刚需”论则男人幸甚、楼市幸甚,婚先结了,这“特刚需”或许也就特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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