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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阶段共同购房分手后产权如何分割?昆山法官:一人一半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10-15 11:06

[摘要] 面对爱神的降临,昆山一对80后小情侣选择了试婚。试婚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决定分手。分手时,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属产生了纠纷,闹到了法院。这起全省首例试婚情侣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案在昆山宣判,法院认定试婚情侣双方对涉案房屋等额共有。

面对爱神的降临,昆山一对80后小情侣选择了试婚。试婚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决定分手。分手时,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属产生了纠纷,闹到了法院。这起全省首例试婚情侣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案在昆山宣判,法院认定试婚情侣双方对涉案房屋等额共有。

小情侣试婚分手后争房子

80后的阿元和小娜是老乡,又同在昆山打工。在朋友介绍相识后,迅速热恋同居,双方家长遂催促两人尽快结婚。但思想新潮的小娜却不着急,认为她与阿元虽然性格相投,但相识时间不太久,彼此的生活习惯等方面还不熟悉,小娜提出先试婚,即:只办婚礼、不登记领证。待到两人逐渐适应婚姻生活后,再正式领证结婚。

去年8月,经双方家人讨论同意后,阿元和小娜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办了试婚婚礼,算是结为“夫妻”。试婚同居后,小娜发现阿元喜欢赌博,甚至在小娜怀孕后没有半点收敛,小娜好言相劝,阿元不听,反对她大动拳脚。失望透顶的小娜决定与阿元结束试婚,搬回娘家居住。

今年5月份,阿元将小娜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产权。原来,二人在试婚阶段曾经共同购买过一套房屋,该房屋权属证书已办至双方名下。因双方是按揭方式购房,目前该房屋贷款主要由阿元还款,阿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

法院:房产等额共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首付款20万元双方均有出资,但对于具体出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且都无充分证据证明。庭审中,被告小娜辩称,虽然房贷由阿元偿还,但自己的收入比阿元高很多,家庭生活开支都是由她承担的,她还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份额了,但要阿元补偿自己出资的购房款。

昆山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对涉案房屋等额共有,结合双方调解意见及房屋现有的评估价值,最终判决由原告阿元支付被告小娜12万元,被告小娜协助阿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原告阿元偿还。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由于试婚情侣双方对各自出资房屋首付款份额都无证据证实,在购房时对出资比例未作约定,在办理房产证时对各自份额亦未作约定,应当视为等额享有。

由于庭审时被告小娜明确表示不要涉案房屋仅要相应的折价款,故涉案房屋归原告阿元所有,阿元支付小娜折价款12万元,小娜协助阿元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涉案房屋存有第三人处银行贷款,故所剩贷款本金及利息仍由原告阿元偿还。

法官提醒:试婚不是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同时表示,试婚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已达成结婚意向或婚姻约定,周围的人认为他们已经形成夫妻关系。试婚是介于婚前同居和结婚之间的一种行为。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试婚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种同居关系,这样一来,它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划清界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试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因为,试婚期间形成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它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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