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很关键

杭州日报  2011-08-17 14:33

[摘要] 物质时代,财产向来被视为撩拨婚姻生活中最为敏感的那根神经。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婚姻与财产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尤其是房产的产权归属事宜上。

物质时代,财产向来被视为撩拨婚姻生活中最为敏感的那根神经。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使婚姻与财产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尤其是房产的产权归属事宜上。

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19条,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5条,其中,第七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以及第十条“夫妻婚前个人买房,婚后共同支付按揭”人们关注。不少网友表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房产产权归属有了较为清晰的条文界定,可以避免以后产生其他的纠纷。但也有网友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会令夫妻中没有在婚前买房,却在婚后承担相应按揭责任的一方吃亏。

如畅销书作家陆琪就在微博上表示,你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二十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你没有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对此评论,网友褒贬不一。

婚后按揭部分属夫妻共有

杭州各法院早已按此分割

当前中国,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这种现象很普遍,所以人们对这方面的财产分割自然十分关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第十条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杭州各法院已经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事宜了。”刘成林律师说,“现在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以明确的条文将其固定下来。这里面涉及几点:一是要在结婚前;二是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三是婚后按揭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婚后共同按揭部分的增值要列入补偿中。当然,如果之前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那就按约定来分割。”

简单地说,婚前买房,谁首付且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的按揭还款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同时,此部分的增值也得由产权方补偿给另一方。

父母出资通过银行转账

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很关键

此外,另一个人们关注的司法解释,针对的也是当前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父母出资买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我觉得这个第七条是与物权法联系起来了。关键不在于出资是全额还是部分,关键是登记在个人名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矛盾:“该条文讲的是‘婚后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而现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对此,刘成林律师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相信相关的产权登记制度会有所调整,在目前尚未调整时期,还是有办法可以解决该矛盾的,比如通过三方公证,或出资父母子女的配偶有明确声明,都可以完成“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一方名下”。

显然,这样的方式在实际操作是会引发夫妻矛盾的,而另一方面,律师也提醒出资父母,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做好出资证明:“不建议父母用现金购买房屋,因为举证会比较麻烦。比较推荐父母使用有记录可查询的银行转账,从自己的存折或信用卡上直接转到开发商账上。”记者顾倩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昆山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